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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November 2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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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两岸四地香港“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案”宣判 戴耀廷判囚10年、黄之锋判囚4年8个月

香港“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案”宣判 戴耀廷判囚10年、黄之锋判囚4年8个月

(香港新闻网电)香港47人组织及参与“35+”计划,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中31人认罪,14人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案件19日在香港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刑,45人分别被判囚50个月至120个月,其中首名被告戴耀廷现场被判囚10年。

被法庭裁定为“首要分子”的戴耀廷,刑期最重,被判囚10年。其余被告被判囚约4年以上,其中黄之锋被判囚4年8个月。

控罪指称各被告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与其他人士串谋参与一项谋划,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非法手段严重干扰、阻挠或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旨在颠覆国家政权。

案件2023年2月6日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开审,由三位指定法官陈庆伟、李运腾和陈仲衡审理,整个审讯历时118天。45名被告今年6月至9月分批求情。判决书指出,就部分被告以罪行的“不可能性”为求情理由,法庭考虑过案中证据后,拒绝接纳辩方认为谋划必然失败,因此应从轻处罚的说法;法庭订出每一名被告的量刑起点时,已考虑过谋划的性质非暴力。每一名被告的减刑幅度视乎各人求情理由和情况而不同。

案件发生在2020年7月,被告就立法会换届选举筹办所谓“初选”,协议在当选立法会议员,并在立法会取得过半议席后(即35+席位),将对政府提出的任何财政预算案或公共开支,不予区别否决或拒绝通过,意图迫使行政长官回应“五大诉求 缺一不可”的要求。如果行政长官拒绝回应,将要根据基本法解散立法会,最终辞职。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22条,颠覆国家政权罪根据被告在案中的角色及参与程度,设有刑期分级,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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