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报雅加达讯)1月2日,宪法法院裁定,取消2017年第7号选举法第222条中关于提名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的最低百分比门槛(总统门槛)规定,认为该规定与1945年印尼共和国宪法相冲突。宪法法院取消了这一规定,并规定参加选举的每个政党都有权提名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
裁决由宪法法院首席法官苏哈托约(Suhartoyo)宣读,法院完全批准了请愿者的请求。副首席法官萨尔迪·伊斯拉(Saldi Isra)表示,依据宪法第6A条,候选人的提名应由政党或政党联盟提名,而该提名是政党的宪法权利。
宪法法院认为,以上届选举中国会议员选举结果作为依据来确定提名候选人权利,导致未获得有效选票的政党失去提名权,违反了宪法。设定提名门槛并未有效简化选举参与的政党数量,且该门槛设定缺乏合理性。使用选票或政党席位为基础的门槛将议会制的逻辑强加于总统制的实践,违背了人民的政治权利与主权。门槛规定不仅违背了宪法,也违背了道德与公正原则,无法接受。
最终,宪法法院认定2017年第7号选举法第222条的总统门槛规定违反宪法,决定取消该条款。两名法官对此持不同意见,即安瓦尔(Anwar Usman)和丹尼尔(Daniel Yusmic P. Foekh)。此案由四名Sunan Kalijaga国立伊斯兰大学学生提起。
国会第二委员会主席里夫齐尼扎米(Rifqinizamy Karsayuda)表示,宪法法院取消总统门槛的决定对未来有关政治的“创造就业综合法”讨论至关重要。宪法法院的判决将在国会起草综合法时被纳入其中,并且任何法律修订都应遵守这一模式。宪法法院的决定具有约束力,必须由国会跟进,且将为总统和副总统的提名要求带来新的规范。(INT/TOH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