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报雅加达讯)最高检察院表示,庭外和解不能用于解决贪腐犯罪行为。
27日,最高检察院法律信息中心负责人哈尔利(Harli Siregar)表示,庭外和解的适用规定在2021年《检察院法》第11号第35条第(1)款k项中。该条文规定,总检察长有责任和权力处理对国家经济造成损失的犯罪,并可以在相关法律框架内对经济犯罪使用庭外和解。
哈尔利指出,庭外和解仅适用于涉及国家经济损失的行业法律,主要包括海关和消费税犯罪等经济犯罪。贪腐案件应当依据《反贪腐法》处理。从技术和司法角度来看,贪腐不在适用庭外和解的范围内,除非贪腐被定义为经济犯罪。只有获得总检察长批准的案件才能通过庭外和解在法庭外终止。
此前,法律部长苏普拉特曼(Supratman Andi Agtas)曾表示,除总统宽恕外,贪犯也可通过庭外和解获得宽恕。新的《检察院法》为总检察长在此类案件中使用庭外和解提供了法律依据。庭外和解的实施仍在等待《检察院法》衍生规定的出台,政府和议会已同意通过总检察长法规来制定相关细则。然而,尽管法律允许宽恕贪犯,普拉博沃总统(Prabowo Subianto)仍十分谨慎,力求对那些造成国家损失的贪腐分子给予最严厉的惩罚。(INT/TOH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