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April 2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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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修订“传媒代表”定义 拨乱反正保护香港新闻自由

(讯报综合讯)香港警方修订《警察通例》下“传媒代表”的定义,本地传媒须在政府新闻处登记,才会被视作认可传媒。此举明显是为了更好的识别采访记者的身份,以便警方更有效地与传媒沟通及控制、管理大型集会活动的秩序。惟一小撮有心人士,再次对警方进行抹黑,还打着所谓“打压新闻自由”的幌子,将事件无限政治化,以图制造事端。

香港特首林郑月娥便在网上发文支持警方,近期持续围绕“传媒代表”定义的争议令她“有点不吐快”,警队的特别安排并非打压新闻自由,而政府新闻处新闻发布系统是一个客观、开放、一视同仁的服务平台,警方以此来界定“传媒代表”,又怎会是打压新闻自由或筛选记者呢?

事实上,从去年6月开始至今的示威活动中鱼目混珠,假扮“记者”趁机捣乱者大有人在,且有越来越失控的情况。从12、13岁的“儿童记者”,到大大小小的网上自媒体,时常在示威活动期间游走于警员与暴徒之间,不但为警方的工作添烦添乱,更严重影响到真正新闻工作者的采访工作部分所谓的“记者”更被拍到,穿着印有“记者”字样的黄背心与警员发生冲突。因此,警方修订“传媒代表”定义是拨乱反正,从根本上保护新闻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及新闻自由。

其实,无论是学生、记者还是议员等身分,都不是免受警方管制的挡箭牌。以早前美国暴发骚动时有记者与警方发生冲突为例,美国警方严正执法拘人,当地法院亦明言,记者若没有确定标准,可能对执法人员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而法国“黄背心运动”期间亦发生过类似的事件。由此可见,警方修订“传媒代表”定义完全符合国际社会的惯例。要知道,专业的记者是以客观报导事件真相为己任,并不是套上一件黄背心就便能以记者自居,而新闻界亦不是法外之地,请不要幻想冒充记者来逃避法律责任。(港真供稿/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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