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报雅加达讯)印尼银行(BI)将被授权,向因系统化影响并有可能引发危机并危害国家金融系统而遇到财政困难的银行提供经济融资设施的权力。
上述计划已列入对1999年第23号印尼银行法第三次修正草案。该法律草案目前正在由国会立法机构讨论。
根据新的法律草案文本,印尼银行注入的经济救援资金将成为国家央行和国家承担的费用。
该法律草案的另一方面,还计划成立由财政部长,负责财政的国务部长,印尼银行行长,印尼银行资深副行长和金融服务管理局(OJK)委员组成的货币理事会。
根据1日获得的该法律草案文本的第11条第4款表示:“在一家银行遇到具有系统影响的财政困难并有可能造成危害财政系统的危机,印尼银行能够提供经济融资设施,并且,该融资将由印尼银行和政府共同承担。”
为了制定有关具有系统影响的银行的财政困难的相关规定,按计划将制定特定的法律。并同时给予经济融资设施和融资资源。
不仅是能向系统化银行诸如紧急资金,印尼银行还能向银行提供贷款或根据伊斯兰教义的原则给予融资,以解决短期的融资困难。时间最长为90天。
这已列入本法的第11条第1款,贷款或融资的实施应根据伊斯兰教义的原则实施,应得到接受银行的保证,并以高质量,易于兑现的抵押品,其信用或融资额的最小值。
新的法律草案的第11条第3款称:“上述规定的实施应根据印尼银行的法规进行。”
接着,给予印尼银行上述权力是因为,新的法律草案要求央行参与对银行运行和业绩的监督。之前,这是由OJK负责。
按计划,将银行监管的职责由OJK转移至印尼银行的过程最迟将在2023年12月31日完成。
监管职责的移交将逐步进行,特别是在满足了制造业条件,个人预算,组织结构,信息系统,文件系统和执法规定及向国会汇报后实行。
之前,财政部长丝莉慕雅妮(Sri Mulyani Indrawati)表示,规定的更改是为了防止在大流行期间发生经济危机。(Int/Dew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