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报雅加达讯)政府更改了迟缴税款的纳税人的罚款金额。之前,政府规定的罚款金额是每个月2%。
之前的规定已列入税务法规和程序。在法规的第8条称,纳税人自己修改了纳税年度催款单(SPT),使承担的税务更大了,因此,对他们给予行政处罚,即每月应支付总欠款的2%。
在创造就业综合法草案的第8条关于税务法规和程序的规定中,将根据印尼银行(BI)参考利息加上5%除以12个月的方法计算罚款的金额。这样,罚款金额将取决于央行利率的状况。
根据新的创造就业综合法草案:“由财政部长制定的每个月的利息率将根据上述计算法并于罚款计算的日期开始生效。”
对纳税年度催款单的修改能够由纳税人本人操作。这将增加其所承担的债务。
如果纳税人表示,亏损或多交税款,纳税人应在规定到期日之前的最长两年的时间内修改SPT。然而,今后税务局仍将对纳税人的SPT进行检查。
尽管需要检查,但是,纳税人可以提出SPT中的缺点。这可以通过书面声明说明不正确的地方,即未提交SPT,SPT的内容不正确或不完善。
政府制定了纳税的期限,即:应在欠税款或缴税期结束后最迟15天之内付清。欠税款应在向国家递交SPT之前付清。(Int/Dew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