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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September 2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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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政司司长:不应容忍无事实根据私人检控

(讯报综合讯)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16日表示,不应容忍有人提出毫无事实根据甚至琐碎无聊的私人检控。
郑若骅当天发表网志讲解有关私人检控的基本原则。她表示,近期有些人运用私人检控,因此有必要适当地去理解相关程序和原则,以免司法程序被滥用,导致浪费资源和损害刑事司法制度。
郑若骅表示,提出私人检控的权利是普通法制度下重要的一环,但这项权利有机会遭人滥用。不应容忍有人提出毫无事实根据甚至琐碎无聊的私人检控,或可能怀有不恰当动机或基于政治因素而提出私人检控。
她指出,裁判官发出传票后,律政司司长有权在任何阶段介入私人检控程序并接手进行检控。律政司司长可以阻止私人检控继续进行(以撤回传票、拒绝签署控罪书或公诉书等方式)、或介入并继续检控、或让私人检控继续进行。简单来说,律政司司长有权撤回检控,申请永久搁置程序或不提证供起诉被告人。
她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3条,律政司有宪制责任主管刑事检控。若律政司认为私人检控没有合理定罪机会、违反公众利益、基于不恰当动机而提出或构成滥用程序等,有责任介入并停止相关的法律程序。律政司也有责任邀请法庭行使酌情权,搁置构成滥用程序的聆讯。
郑若骅列举了程序遭滥用的后果。她指出,私人检控的检控者提出达到表面证据标准的材料,法庭发出传票和提出起诉,但如果检控者在聆讯中未能举证达致毫无合理疑点令被告人获判无罪,基于“一罪不能两审”的原则,被告人不能再就相同罪名被起诉。因此,单纯为加快起诉可能会适得其反,甚至带来不公平的结果。正是如此,律政司司长有权介入,以维护司法公义。再者,若申诉人提出没有理据的私人检控并被裁定败诉,申诉人有可能需承担被告人的讼费。
郑若骅表示,律政司一直致力确保刑事检控程序各阶段所作的决定都是公平、公正和一致。检控程序中任何错误的决定都会破坏市民对刑事司法制度的信心。因此,律政司会保障私人检控的权利,但必须防止不必要或不合理的检控,要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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